私人有限公司簡介

註冊有限公司之程序
 
有限公司簡介 (Limited Company)

在香港經營業務,必須登記成為法人團體及領取商業登記證。香港的法人團體主要有三種,分別為:

如以註冊地劃分,有限公司大致可分為:

私人有限公司之架構 (Private Limited Company)

私人有限公司是最為廣泛採用的法人團體。所有在香港的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註冊處登記成為法人團體;並需在開始營業後的一個月內向稅務局之商業登記處領取商業登記證。

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的,依據香港法例32章公司法之規定成立,其組織架構必須最少有 2名股東,2名董事,及 1名公司秘書,其身份是可重疊的:例如:甲方及乙方共同籌組一家私人有限公司,雙方均出資且成為管理者,那麼他們之身份則是公司之股東兼董事,另一方面,其中一人更可兼任公司秘書 。

"有限責任"(Limited Liability)並非對公司本身而言(有限公司在有足夠資產的情況下,須對本身的債務負全責),而是指當公司結束時,其股東須負的責任。

有限公司的股東享有有限債務責任(即"有限責任")。股東最高的債務責任只限於列明在公司章程上的款額,亦即股東的投資額。因此,若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款,公司會被勒令清盤,面臨倒閉,但是債務不及股東的私人財產,令投資風險減低。

有限公司與股東皆是獨立的法人個體,股東無須為有限公司的債務負上無限的責任。

註:兩名股東及董事都不一定要是香港居民;但公司秘書則必定要是香港身份証之持有人或是香港之法人團體。

私人有限公司與個人及合夥經營之比較

 
獨資經營
合夥經營
私人有限公司
成立 申請商業登記証後即可成立
  • 由合夥人之間的合夥協議構成,不一定協議,但多數合夥經營均有書面章程
  • 除了商業登記費HK$2,250外,無須繳交其他費用
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公司條例登記組成,故需遵守連串法定要求,如書面公司章程及繳交登記費﹝公司註冊處﹞及商業登記費﹝稅務局﹞
法律地位 無獨立法律地位,只視為東主個人本身的延伸 無獨立法律地位
  • 所有資產由合夥人擁有
  • 每位合夥人均對商號的負債及合約有共同及連帶責任
  • 商號的延續視乎合夥協議的條款,如合夥人去世或破產,合夥經營亦告解散
  • 雖然可以商號名義進行法律訴訟,但合夥人均有共同及連帶責任
  • 合夥人不能與商號本身立約
有獨立法律地位,並獨立於其股東
  • 所有資產由公司名義擁有
  • 公司本身可立約及負債
  • 除非公司清盤,否則將永久存在
  • 公司本身可告人或被告
  • 公司可與其股東立約,並可因此而產生訴訟
擁有權的轉讓 不能轉讓,公司等於東主本人 除非得到全部合夥人的同意,否則新合夥人不能加入 雖然私人有限公司對股份轉讓有一定限制,但仍相對地容易
股東規模 1人 2 - 20人 2 - 50人 (不包括僱員)
管理 由東主獨自管理 由合夥人根據協議共同管理 股東不會自動成為管理人員,除非被董事會選為董事(縱使股東有權選出董事會)。實際上,小型私人公司均為公司經理
債務 東主無限責任,若公司資不抵債,東主必須負上責任,有機會破產
  • 合夥人對商號的債務有共同及連帶責任
  • 雖然其中一位合夥人可為有限責任,但最少須有一位合夥人為無限責任
所有股東的責任只限於其未支付的股本
代理人 公司等於東主本人 合夥人為商號的代理人,商號須為合夥人的行為負責 股東並非公司的代理人,除非另有代理人協議
借貸能力 不能發行債券或浮動抵押 不能發行債券或浮動抵押 有較多借貸工具,如債券、浮動抵押等,借貸能力較高
規範 不受任何規範,只要經營的業務並非違法 除了合夥協議外不受其他規範,尤其是不須每年核數及公開帳目 受較多規範,包括每年核數及提交週年報表
稅務
  • 以較低的稅率計算利得稅
  • 東主可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 以較低的稅率計算利得稅
  • 每位合夥人可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 以較高的稅率計算利得稅
  • 公司不能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權限 不適用
  • 由合夥人制定合夥經營的權力
  • 並可在全部合夥人同意下更改
公司的權限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不輕易修改
股本 不適用 合夥經營的集資及股本維護不受任何條例管制 有限公司的集資及股本維護受公司條例管制
與債權人的安排 獨資經營可自行決定與債權人的債務安排 合夥經營可自行決定與債權人的債務安排 只能在公司條例准許的範圍內與債權人商討債務安排
結業 可由東主解散 可單由一位合黟人解散 不能由單一位股東解散公司,必需由法庭核准
# 有限公司較易將稅項減低,例如董事福利包括房屋,醫療,旅遊等均可從有限公司中扣除作 公司之開支,但在獨資及合夥經營則視作為私人開支,不得扣稅。
# 有限公司將投資及管理分家,股東及董事各有其責任,日常之公司運作責任歸董事,而股東則 負責出資;若董事犯錯,股東不需負責。

 

私人有限公司之管理

香港註冊之私人有限公司,其成立及運作是必須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法之內容。 有限公司每年都要向兩個政府部門提交文件,有關內容如下:

公司註冊處

所有新委任或辭退之公司董事、秘書、公司地址、抵押登記、註冊資本及股份之變動等均必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由於有限公司是公開的,所以所有公司資料均可被公眾查冊)。

另一方面,公司必須要在每年之週年成立日後 42天內提交週年申報表,提供最新的公司資料;提交之同時,公司亦要繳交HK$105.00之登記費用。

稅務局

公司每年均要向稅務局申報稅項,其責任由董事負責,如在指定之時間內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稅務局會對公司作出評估。

此外,公司亦必須每年向稅務局之商業登記處繳交HK$2,250.00商業登記費。

週年大會

有限公司每一年均要召開一次週年大會,新成立之公司,最長之限期為18個月,其後每年則為15個月,主要之作用為審查公司之賬目,討論股息分發及公司之重要決策等事宜。

會計賬目及業務記錄

按照稅務局指引,凡在本港經營之人仕(不論以個人或有限公司模式經營,必須就其收入及開支保存有關之業務記錄及收入支出單據,以便確定其評稅之利潤,其記錄至少要保存7年。

董事酬金

一般情況之下,私人有限公司之股東亦會兼任為董事,故股東可以董事酬金形式直接從公司提取薪金,以減低公司所要繳付較高稅率之利得稅;(管理者要緊記,有限公司是獨立個體,其利潤是需獨立計算利得稅的,而且稅率亦較高,現時為16%;與個人及合伙之公司之稅款可以轉入個人入息課稅有很大之分別)。

員工申報

任何公司聘有員工(包括董事),必須於該名員工受聘後 3個月內向稅務局申報該員工之全名、地址、僱用開始日期及僱用條款。

 
註冊有限公司程序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和登記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海外公司均受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管制。根據公司條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均需所公司註冊處呈報公司詳細資料,以供公眾人士查閱。 成立公司的步驟:

 
步驟一

先選擇擬註冊成立公司的名稱。

 

步驟二

往公司註冊處進行查冊,以確定該公司名稱未被使用。如該公司名稱與已註冊的公司名稱相同,該名稱將不獲准使用。

 

步驟三

向公司註冊處繳付所需費用,並遞交下列文件:

  • 擬註冊的公司組織大綱及細則
  • 申明已遵守各註冊事項的法定聲明
  • 具函載述擬採用的公司名稱、遞交文件者的姓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地址
步驟四

公司註冊處大概須時七個工作天以發出公司註冊證書,並會通知文件遞交者。所有有限公司均須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是由稅務局負責簽發及管制。申請方法為將填寫好的商業登記申請表格連同公司註冊證書副本交往稅務局,並繳交所需費用,處理程序大概須時十天。

 

步驟五

根據公司條例,所有有限公司均需具備以下法定物品:

  • 公章
  • 簽署用印章
  • 董事、秘書,成員、押記及股份轉讓的登記冊
  • 股票證書

銀行開戶文件:

1. 批准開戶的會議紀錄之核實副本 (Certified True Copy)

2. 銀行開戶表格及簽名式樣卡

3. 公司註冊書或更改公司名稱之核實副本

4. 商業登記証之核實副本

5. 委任董事及秘書通知書之核實副本

6. 公司章程之核實副本

7. 每位董事的身份證/護照之核實副本

8. 開戶存款(一般須HK$1,000-2,000)

9. 其他銀行要求之文件

附參考網頁 : 香港特區政府公司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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